若作为借款担保方的您暂时失去联系,尊敬的债权人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六百八十九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债权人有权要求您承担起保证责任,即支付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
若您拒绝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此项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您名下的财产,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倘若您为此次借款提供了反担保,债权人同样可以依照反担保协议的约定,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从而进一步提高追偿债务的成功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敬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并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债务履行情况证明等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充分证明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债务人的违约行为。
若债务人和保证人有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判定债务人和保证人必须履行债务和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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