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时遭盯梢卡被调包
2006年7月4日下午6时许,舒某来到中国工商银行番禺区百越支行,在ATM柜员机上分7次将5.19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卡。此举引起了几名游荡在大厅内的陌生男子的注意,其中两个人在舒某操作存款业务时,紧随其左右。当舒某确认最后一笔存款数额时,一男子突然说了句“钱掉了”,舒某赶紧低头寻找,几乎同时,另一名男子趁机将一张银行卡插入了柜员机。之后,舒某看到“自己”的银行卡已吐出便拔出,身旁的男子强行将其挤出,意识到状况的舒某走出大厅后立刻报警。
根据银行存款记录显示,舒某存入最后一笔钱的时间是6点58分,然后他便拿着不属于自己的银行卡被强行挤出。几乎在同时,6点58分,舒某的银行卡被修改密码,7点02分转账5万元现金,7点03分提取现金1000元。6点59分,舒某报警,在7点02分钱款尚未被操作时,他呼入了银行自助语音系统,直到7点09分才转入人工服务,7点21分转入人工坐席,7点23分办理挂失才成功。
银行语音系统存在漏洞
舒某认为,是银行的安全体系缺陷令其蒙受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银行赔偿50%的损失。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自助银行大厅各柜员机之间距离很近,仅相隔一米左右,中间没有防护栏或者隔离带。虽然有监视系统,但无人监视,仅有录像记录,使犯罪分子可以肆意在自助大厅内作案。而银行自助语音系统拖沓、冗长,缺少为储户特别服务的紧急应急措施,使储户丧失了挽回损失的机会。但舒某使用柜员机存入大笔款项,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判令舒某自负80%的责任,银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0200元。
舒某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助服务大厅各柜员机之间的距离过近、没有设置防护栏,才是真正导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50%的损失。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舒某将不法分子的卡误认为是自己的卡,致使不法分子顺利修改密码和提走存款,因此,舒某本人有主要过失。至于争议较大的柜员机间距问题,法院认为,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柜员机摆放的位置以及间距,由此不能认定自动柜员机的安全防范系统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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