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更正证明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出具的更正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机构依法作出的更正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更正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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