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
1、可让与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2、特定化。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因此如果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3、出质人有处分权。
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方式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
(1)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全文3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