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多次起诉离不掉
1.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离婚申请对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离婚判决并无直接关联性。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依据夫妻之间情感破裂与否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并非基于当事人曾经提起过的离婚次数进行衡量。
换言之,若经由法院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宣告破裂,那么便会判定准予离婚;
相反地,倘若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尚未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尽管当事人已经多次发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依然有可能对此保持沉默,无需作出判决。
2.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涉及到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在处理上要较为特殊。
若要以此为前提离婚,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明确同意,否则即便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在缺乏军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无法做出离婚裁判。
因此,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和处理无疑显得至关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要起诉离婚怎么起诉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拟好起诉书后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庭起诉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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