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缔约过失责任还是存在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种观点混肴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价值,是很不妥当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其后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也可能出现正常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
即合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2、责任的性质不同;
3、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责任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过错推定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履行利益的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是指信任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生成时间不同。合同成立后形成违约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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