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女”张靓颍状告媒体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时间:2023-06-07 22:00:38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曾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的超女张靓颍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遭受侵害案,今天上午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靓颍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2006年7月8日,文汇新民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密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颍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颍: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颍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还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满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2006年8月,张靓颍聘请律师起诉《东方早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又再变更被告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张靓颍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李懿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文新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书面在《东方早报》、《解放日报》、新浪网、搜狐网上作道歉及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法庭上,文新集团辩称所刊登的相关报道,系娱乐圈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来源,现因爆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张靓颍的消费记录,使得无法举证来证明报道来源和真实性。虽然该报道会给张靓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撰写该报道并无主管恶意。况且在之前的大量报道中也都是对张靓颍的中性或正面消息,作为张靓颍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的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表示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那篇报道内容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作为文新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新闻报道有所不妥。但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颍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虽以涉案文章为引,但其后相关评论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内容,尤其是网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辞不妥,绝非文新集团所能控制和左右的。在以往文新集团对张靓颍的报道中,其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扬的消息,仅从涉案文章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颍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颍名誉的侵害。自超女大热以来,张靓颍的知名度日益提供,作为演艺界人士的她,应对于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带来可能轻微损害亦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并促进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进步。遂作出上述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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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得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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