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缴纳的费用谁出
时间:2024-07-30 12:33:54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取保候审需要缴纳的费用谁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所产生的保证金,应当直接存入由监督执行机关选定且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之中。因此,究竟谁应承担取保候审所需款项的负担,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足够意愿和经济能力来支付这笔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之保证金,应当交付至监管执行机构指定的特定银行专用账户内进行存储。针对取保候审费用承担问题,应充分权衡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及其经济承受力。如当事人有意愿且有足够财务实力履行相关责任,自当由其独立承担相应支出;而如当事人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就需要寻求其他解决之道或者寻求援助方施以援手。此项法规无疑为保证取保候审得以公正、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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