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1、设立要求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可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法律规定企业应该登记注册资金,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保证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注册资金是该企业清偿债务范围的第一条界限,有限合伙人在该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同人则超过该范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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