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1月底,正是北国的隆冬时节,积雪齐膝,气温低至零下三十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冒着严寒前往内蒙古包头市,在包头中院法官的协助下,为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追回1768万元承兑汇票票款巨款。
2009年7月,中国农房公司包头公司(下称包头公司)与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等企业发生了票据纠纷,包头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包头中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包头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了第三人向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正常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768万元,导致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包头某支行拒绝付款。
2009年11月,被告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向包头中院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包头中院将该案移送至慈溪法院。慈溪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史久瑜法官主动与原告包头公司联系,向该公司详尽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经过努力,包头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系不当诉讼且可能给被告方造成损失,主动撤回了起诉。
但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担心在原告撤诉后,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包头某支行仍会拒绝付款,几次向慈溪法院提出自己的担忧。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长时间的冻结确已给企业带来困扰。
1月22日,慈溪法院该案承办人史某瑜法官等人赶往内蒙古包头市,执行全过程得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两院法官共同与建行领导沟通、交流,告知他们拒绝付款的不利后果,最终得以顺利解冻,该行在1月24日、25日分两次将票款1768万元支付给了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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