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属于非法占有
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作出判断。最主要的是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二、占有改定的物权效力范围
(一)得以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
1、出卖人的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
2、不法行为人。
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
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
(二)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三、遗失物拍卖之后还需要归还吗
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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