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集资规模明显不相称的,(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三)携集资款逃匿;(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五)逃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返还资金
(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
(七)拒不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八)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非法集资转移的资产如何追回和处置涉案财产。吸收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股息等收益,以及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归还的,可以将已支付的归还款转为本金。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财产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财产的;(三)他人以高价取得上述资金、财产的低于市场价格的
(4)他人取得的上述资金、财产来源于违法债务或者犯罪活动的
(5)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情形。本案涉案财产易贬值,保管、维修费用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在诉讼终结前按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赃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保管,诉讼终结后处理。一般情况下,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应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额返还的,按照参与人集资额的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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