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药业公司员工黄某某送被害人王小姐回家,在途中意图强奸王小姐,见未能得逞又对王小姐实施了抢劫。6月10日,黄某某被秀英法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王小姐以及各自的朋友共4人在海口市南大桥下的某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4人离开酒吧。黄某某驾驶电动车送王小姐回家,在路上提出要与王小姐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王小姐的拒绝。随后黄某某以吃夜宵为由将王小姐骗至一处偏僻的草地上,将王小姐推倒在地,欲强行与王小姐发生性关系。由于王小姐不停反抗,黄某某见状不能得逞,被迫放弃奸淫行为。黄某某强奸未能得逞,随后又抢走被害人王小姐的现金600元及价值1150元手机一部。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小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王小姐价值1150元的手机和现金60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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