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登记机关印刷发放,需要以下手续:首先要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后,审核通过的会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检需要医疗机构提出申请,随后相关部门会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需要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资料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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