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05年9月27日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投资创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某,注册资本50万元。2007年3月,本人向马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公司注册成立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近两年公司的会计账簿。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供我查阅和复印,也没有给予书面答复。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作为公司股东,陈先生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陈先生提出书面要求后,公司既没有提供相关材料供陈先生查阅、复印,也没有给予书面答复,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最典型的两种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公司类型不同,股东权利不同。因为股东知情权实际上是股东权利的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内容,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应当扩大,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本案中,陈先生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唯一投资人,有权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被告公司;他也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簿。因此,陈先生在案件简介中提到的权利是法律要求,公司和马云必须满足。否则,陈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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