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应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证件照一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业失业登记证领表》(在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街镇进行居住地登记的劳动者也可在居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如由用人单位遗失的,劳动者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保持不变。首次申请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网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发流程予以补发。累计补办两次及以上的劳动者,须公示期满后予以补发。
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
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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