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文本复印件。
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如无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查,作出审查结论(不包含公示时间);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2公顷以下非生态林临时用地准予许可,出具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生态林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准予许可,上送清远市林业局;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林业局林政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林业局林政股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查,作出审查结论(不包含公示时间);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2公顷以下非生态林临时用地准予许可,出具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生态林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准予许可,上送清远市林业局;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林业局林政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明霞路18号林业局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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