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所以,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调解不成的,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第三人参加二审不同意调解结案如何处理
第三人参加二审不同意调解结案的,如何处理
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参加诉讼的,如果其不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以保证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审是否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第二审诉讼技巧
1、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2)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5)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应当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3、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应当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4、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5、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6、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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