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大力推进了建筑市场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了建筑监理队伍。同时,第五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强调的安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监理人应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与安全责任有关,分别对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了界定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根据法律。作为一种咨询服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无法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点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大多局限于质量监理,顶多能满足业主的期望,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规章制度等诸多内部事项。业主自然知道,监理人真正能拥有的权力和业绩是有限的,不授权、不委托是合理的。
2、缺乏安全管理的渠道
安全事故隐患不超过人、机、料、法、环,实际操作中的人为因素是目前连续发生事故的最大来源。监理可以对施工企业进行管理,但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管理。由于施工企业本身处于管理与基层的差距,持续管理的渠道不畅,甚至有的企业甚至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知如何是好,使施工企业随意控制自己,负责监督管理的监督员不敢离岗,对施工人员的责任是免费的,但毕竟监督员人数有限,所以不能履行真正的管理。安全管理怎么办?
3。他们缺乏进行安全管理的力量。监事有限的服务报酬无法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资金储备,更谈不上购置安全设备和器材。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担需要统一的资金支持来保证,更何况目前还没有安全管理费标准,即使上海市政工程监理规定收费标准为建筑安装费的0.1%作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监理费,这又如何真正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采取了哪些措施,设备又有了什么样的物质基础补充?依依只能说明,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是监理质量和绩效考核内容的一部分,这是一种极其廉价的有偿服务,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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