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痛陈《广告法》四大问题
据中国工商总局统计,2006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监测医疗广告86万条,责令改正1.5万余条,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998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罚没金额1449.9万元人民币。该如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呢本报约请一直关注《广告法》修改的两位人大代表来谈谈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德明认为:
现行《广告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其对广告市场中发布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规范调节功能正在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规范范围有限。目前违法广告发布的途径已经从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扩展到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而现行《广告法》却缺乏相对应的规范条款,使得广告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时缺乏依据。
监管手段有限。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常是案子办完后处罚仍不能到位。
罚则轻、惩戒力度小。违法广告,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获利空间很大,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理与违法广告所产生的丰厚利润比,显得太轻,远未触动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如《广告法》将违法广告处罚权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同时并行的一些条例、规章又将广告的部分监督管理权授予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比如药品广告的监测属于药品监督部门、户外广告的管理属于城管部门等,同时监管权限、范围、责任等方面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易出现谁都有权管,但谁都不管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切实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曲阜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姜健认为《广告法》存在的四个问题是:
规定不具体。现行《广告法》往往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解释,同时造成了执法上的差异。例如,使用最佳、最高级等违禁用语的广告经常被处罚,而诸如误导、表述不清、媒体资料不真实等同样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却因难以认定而很少被处理。
概念不清楚。对某一概念不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如《广告法》中的真实性,目前没有人为真实下一个严谨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我们只是将不真实的广告称作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近似地认为欺骗和误导是虚假的两种具体表现。这两种行为从字面理解都包含了主观故意。那么,事实虚假而非故意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吗实践中,很多美容院都在广告中吹嘘自己的神奇作用,尽管有很多人在投诉这些广告失实,但是美容师们仍然坚信自己超凡的手艺。
再如,误导属于虚假吗如果是,那么虚假的范围将数十倍地扩大。例如,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既可以理解成意大利生产的聚酯漆家具,也可以理解成用意大利聚酯漆刷的家具,但是却很少有人将其与虚假广告联系起来。
罚则不科学。不论何种违法行为,在处罚上都是广告费的一倍至五倍,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要责罚对等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以广告费作为计算基数是不科学的,这等于在说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是与广告费成正比的。
责任不太合理。目前在我国的广告管理体制中,有利益与责任成反比现象。从利益角度讲,广告主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始作俑者,同时也是最终受益者。但是从责任角度看,媒体几乎承担着全部的责任。而媒体发布广告活动仅仅是兼营而非主业,让它们去熟知所有行业的真实合法与否显然不现实,只有广告主最清楚自己在干什么。
《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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