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票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
逃票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包括哪些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逃票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行为,所以对逃票者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警告责令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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