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所列举的这些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保险和车主责任这两个问题,在保险问题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现行三者险性质和保险公司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一部《道路交通法》出台后,在实践中居然出现如此之多的困难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立法准备欠缺,使《道路交通法》先天不足
《道路交通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对于这两项重要制度的具体运作,例如强制保险的设定和运营、救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在立法之前,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几乎没有任何探讨和试验。这样一来,在《道路交通法》施行之时,由于这两项重要的配套制度没有跟进,立法与实践相脱节,在保险责任方面就出现诸多问题。同时因为对这些问题立法既没有明确说明,之前也没有理论探讨总结出统一观点,实践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做法。
此外,《道路交通法》没有规定车主的责任,而是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种模糊的概念,也没有加以明确解释说明,造成了实践中对车主责任产生多种不同认识。
2、新闻媒体盲目宣传,使《道路交通法》被大多数人误解
《道路交通法》出台前后,新闻媒体宣传的主要焦点都是“机动车无责也赔”,甚至夸大到无论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都要负全部责任,用以强调该法的以人为本;却忽视了该法的核心是“保险先行赔偿”。从而误导了公众,引起了广大司机以及许多社会公众对《道路交通法》的敌意和抵触情绪,认为该法本身就不公正、不合理,是一部“恶法”。而这种情绪不可避免的会对司法产生不良影响。
3、保险行业态度反复,只关心局部利益,导致强制险难产,《道路交通法》在实践中名存实亡。
在《道路交通法》实施之前,保监会一直表示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实行强制险,所以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强制险不会影响该法的顺利实行.保监会还为此专门发出了通知(保监发[2004]39号),要求各地保险公司用现行三者险履行《道路交通法》中强制险的义务。
但在《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各地保险公司的态度十分强硬,坚决认为现行三者险不是强制险,拒不承担《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义务,也不做任何调整;而保监会对此非但不明确表示反对,甚至是默许。
保险行业只是片面强调强制险给其带来的商业利润损失,完全无视三者险在各地政府行政强制力的作用下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长达十余年的额外利润,也无视三者险本身就应当是一个社会福利险种而非高额营利险种;更无视法律规定本身,在法律已经施行的前提下,仍拒不主动做出相应调整和变更。在保险行业的对抗下,失去了保险先行赔偿基础的《道路交通法》,根本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可能实现其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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