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服仲裁起诉不同法院,未合并审理怎么
时间:2024-07-13 10:46:18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双方不服仲裁起诉不同法院,未合并审理怎么

在涉诉法院中,若需要将数个合并案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处理,首先需保证该法院对所涉及的所有案件均具备管辖权。这是合并审理的必要前置要求。若受诉法院未能对合并案件中的任何一件拥有管辖权,那么很显然这种情况下不应予以合并审理。当同一事实及其相关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不同地域的法院时,这两个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尽力通过协商或者上报等待指定管辖等方式,旨在使两起案件能够合并审理,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出现矛盾判决的情况,并大幅度降低等待审理的各方当事人的讼累。故而,倘若曾经有一个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方在新一轮诉讼中提出的诉求并不违反重复诉讼的规定并且其所对应的受诉法院具备管辖权的话,便由该受诉法院集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二、双方不见面能办离婚吗

夫妻双方若无法当面协商处理离婚事宜,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此来达到离婚目的。倘若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难以修复,那么,经过法院裁定,便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若夫妇二人皆同意以协议形式解决离婚问题,则可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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