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哪些无用约定
时间:2023-08-05 10:25:40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我们可以详细的了解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以及怎样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的财产可以通过协商分割,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为自身维护权利。

遗嘱与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有哪些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则需要一个家庭里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协议才发生效力。

2、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对他人财产做出的处理无效。而财产分割协议里处理的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共同财产。

3、遗嘱有多种形式,而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书面形式。

4、遗嘱订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签字生效后不能撤销和变更,除非签字人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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