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证件、材料齐全的当时办理。名称:国内公民婚姻登记审批条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离婚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且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现仍为夫妻关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
3、双方当事人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补领登记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相关证件与档案记载相符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如补领时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已为离婚或复婚的,不能补领结婚证。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2、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3、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只能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审批时限:法定期限:当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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