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办证范围: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宁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抵宁3日内必须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办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
二、登记、办证手续: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三、收费标准:目前仍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110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31号文件规定,《暂住证》(纸质)工本费1元/证。改为IC卡后,执行苏价费[2002]224号、苏综财[2002]90号规定,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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