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不同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没有限度的要求,这也使得成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比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要严格。
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特别防卫无限度要求,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也就是说特别防卫无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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