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合伙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包括合伙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等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有关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二是清偿合伙债务。
三是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怎么分配
财产该剩余财产,是合伙共同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退还出资以后所剩的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分配,而无论各合伙人以何种方式出资。分配的原则,按各合伙人应受分配利益的比例进行分配。经清算,如全部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是亏损。对该亏损,对内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对外连带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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