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判决书受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21 18:34:05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一、司法协助是什么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

另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栽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

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二、欠银行钱不还法院已告知还款日期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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