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明确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没有及时、明确说明的,本条款无效。请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哪些条款可以作为“保险人免责条款”或者减少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作为“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因此,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免赔条款等,可视为“保险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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