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认定遗弃物
时间:2023-03-07 21:42:55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一、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获取非法收入的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所得是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

正是这一基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分开来。因为获取非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为人实际拥有财物,也不能取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追缴或者返还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

2、非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行为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收入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这些财产的经济价值,如货币、有价证券、文物、房屋等。由于其经济价值,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3、非法所得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司法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后,特定机关非法取得的财产;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涉及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分工和执法公正。

二、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证据吗?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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