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根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意,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为受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以国家公诉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是考虑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严肃性及专业性很强,被害人往往没有能力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且有的案件中被害人都已经死亡,因此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也不可能剥夺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在现今禁止私力救济的社会中,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控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权利,是永远不会也不能被剥夺的。得到被害人授权的代理律师,当然也享有“应当与公诉人相互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全文8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