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法律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一、哪些人可以送养小孩
以下人员或组织可以送养小孩: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且送养后,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消除。
二、领养小孩去哪里领养
领养小孩需要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
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2、被领养人可以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也可以是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领养者应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办理。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同意签订收养协议,则双方具有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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