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3-05-04 19:02:47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提交哪些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2.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地协议;

3.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补偿。

转户居民在退出承包土地的书面申请中,需说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土地的面积,并要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在提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同时提供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退出的宅基地的整治和利用有哪些规定?

1.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2.退出农村土地的利用

(1)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2)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使用。

(3)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5)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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