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人公告监视居住决定,被告人应当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公告了之后,应该立即将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同时,在二十四小时里面,将监视居住的原因以及处所告知家属。如果确实无法通知,应予以记录。
监视居住由谁来监视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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