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掌握哪些知识
时间:2023-03-11 09:31:49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应可以即时清结者外,订立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4)按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③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⑤违约责任;

⑥特别条款。

(5)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③包装及运输标志;

④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⑤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⑥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⑦承运日期;

⑧运到期限(规定期限和商定期限);

⑨货物价值;

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航空货运单有什么证据效力

1、进行货物运输时,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未出示航空货运单,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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