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木非法收购罪的要件是什么
林木非法收购罪的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林木非法收购罪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林木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林木非法收购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林木非法收购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林木非法收购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行为而实施。
二、林木非法收购罪怎么判刑
非法收购林木罪的惩罚有:非法收购林木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滥伐林木罪认定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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