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兼职劳动合同是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
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兼职员工,是指劳动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是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甚至多份职业的情形存在。还有些用人单位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及缩减成本的考虑,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如美容业、销售行业,往往喜欢招用一些兼职员工。《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兼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兼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采取了适度许可的态度,即由在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来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允许兼职的存在。但因为兼职员工为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可能存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冲突或两个单位之间是竞争对手等问题。所以,在招用兼职员工时,用人单位应注意:
1、尽可能全面了解兼职员工的信息,包括其在前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对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或工作时间冲突的员工不予录用;
2、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最好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
3、对于关键岗位的员工,可以与其签订禁止兼职的协议。如发现其有兼职行为,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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