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未遂属于刑事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告不告没有关系,如果是民事纠纷,一般受害人不起诉法院是不管的,但是刑事案件则不是。杀人未遂会比照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来判刑,但是会适当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可判3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杀人未遂可能会判3年或者3年以下。
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告
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松检公诉刑诉〔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3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谢某某因嫌被害人代某某的孙子唐某丙太调皮,于是骂唐某丙是“半搭坟烟的”(方言,指夭折死亡)。代某某为此与儿子唐某甲到谢某某家中,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后当地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谢某某的三个儿子代表谢某某与代某某达成了和解,由代某某赔偿谢某某的损失费用500元。事后,被告人谢某某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认为自己挨了打,而且对方的赔偿费用也过少,并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扬言要将代某某杀死后再服毒自杀,并在案发前写好遗书,准备了用于自杀的农药。
2016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持锄头在屋后等候,代某某接孙子从此经过时见谢某某拿锄头拦住了去路,连忙叫走在前面的孙子快跑,唐某丙迅速跑开。谢某某接着便拿锄头去拦代某某,代某某慌乱中脚下一滑,滑到了旁边的沟渠里。谢见状用锄头朝代打了两下,因沟渠较深,没有打到。代某某便跑到沟渠对面的竹丛里,谢见打不到人,就捡起渠边的石头朝代某某砸了三四次,砸到了代某某的左臂。此时,附近的村民见状大声制止,谢某某见打不到代某某,用锄头挖了几下唐某丙掉在路边的书包,并将书包掀到了沟渠的水中,而后回到家里。经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代某某被他人殴打至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谢某某亲笔书写的遗书、用于自杀的农药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徐某某、唐某乙、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物证2件;
4.证人名单1份;
5.视频光盘1张。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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