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数职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05-05 15:31:02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A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甲(目前已退休但仍在职工作),因A公司投资B公司,同时在A、B两个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并且同时从A、B公司按月取得收入。其中,甲在A公司的取得的收入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向A公司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问题1、甲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2、因甲在B公司目前已经领取了3个月的收入,并已向B公司的主管税务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若甲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被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补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同时在两个公司担任董事长,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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