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查阅对方的手机设备,这一点体现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所在。
若需要进行这类检查,则需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或是公安派出人员持有效的检查凭证,才能对私人财产,如手机在内的设备进行查阅行为。
反之,除此之外的人等均无法进行此类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性质的信息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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