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支付程序有调整职工工伤鉴定费不必自掏腰包
时间:2023-06-07 20:54:3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支付,扬州市劳动部门公布了《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程序进行调整。

申请鉴定须先垫付费用

据介绍,过去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统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造成部分工伤收支混淆。为此,市劳动部门特别进行了调整,如果职工要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垫付相关费用。

比如,劳动者凭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缴费通知,到市劳动保障局财务部门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财务部门开具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拿到《缴费书》后,如果职工本人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可以凭《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核报,这部分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先认定工伤再鉴定能力

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记者从市劳动部门了解到,目前扬州市对工伤认定是实行区域管理,换句话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患者到所在区(县)的劳动医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解决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我国工伤等级共分为十级,不同级别的工伤待遇不同。

针对有些患者与企业采取私了的现象,市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作为患者千万不要采取私了,尤其是一些外来务工者,一些不法企业往往为了减少赔偿,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受害的是伤者。有的伤残即使当时企业赔了钱了,但日后的工伤治疗,善后处理,包括旧伤复发等都没有保证,所以,遇到伤残事故后,一定要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种情形可申请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比如,小张上班期间,在车间里一次操作失误结果发生了意外,手指断了两根。这种情形之下,无论小张操作中是否有错误,根据工伤无过错原则,小张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索赔。

情形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比如,小李是一名钳工,到单位后从事清洗机床的准备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该项的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这种情形,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形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比如,某工作岗位的小韩,由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些人当即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导致小韩的人身受到伤害,这种情形之下是可以申请工伤的。

情形四:患职业病的。

比如,小曹是某制化学厂的工人,上班期间在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类似这种情况在经过职业病认定后,可申请工伤认定。

情形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已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比如,小李晚上6点下班,才出厂门口就被迎面而来的卡车给撞伤了,类似这样的情形是可以申请工伤的。

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岗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视为工伤

考虑到条例规定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条例还规定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该条对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使那些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军人,旧伤复发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鼓励职工为国家、集体的利益多做贡献,倡导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都属于工伤的范围,职工依照上述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按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私自提前下班遇车祸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职工们对认定工伤情形争议最大的要数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存在一些职工提前下班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这样情形是否能申请工伤是争议的焦点。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在单位看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翘班,显然不是合理时间。而在职工一方看来,不管迟下班早下班,受伤时间都是发生在下班的时间,有没有违反厂规是一回事,而算不算工伤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记者为此请教了市劳动部门的相关专家,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做出详细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认定机构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很可能作出或狭隘或宽泛的理解。

劳动部门认为,所谓必要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但这显然不包括职工提前下班时间内发生意外的情况;而所谓必要的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必要路线。

简单的说,如果职工是私自且因私提前下班,这种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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