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时间:2023-04-12 19:50:32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短期拆借资金常常出现,双方在约定借款期限利息以及还款日期过程中,出借方常常事先扣除利息,网友在今后如果遇到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就可以与出借人依法协商解决,毕竟现在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三、什么是举证责任

因借款发生纠纷,债权人有证明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成立,而证明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在借款时保留交付证据,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并备注借款字样,以降低诉讼取证难度。对于债务人,则应留意借条、收条金额与实际交付款项是否一致,防止因疏忽而承担额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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