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罪行。该罪行的主要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相似,其内涵和外延也基本相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指的是国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相似,其内涵和外延也基本相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 用 公 款 罪 主 观 要 件 是 什 么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性质和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法律后果的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和心理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包括:
1.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希望或者希望放任自己实施犯罪行为。
2.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过失地没有预见。
3. 非法占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行为。
4. 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5. 多次: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希望或者希望放任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过失地没有预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希望或者希望放任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过失地没有预见。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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