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手机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时间:2023-07-06 21:44:22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要使该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第三,该录音证据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第四,除了录音证据外,还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增加录音材料的证明力。

手机录音证据会不会失效

可以永久保留。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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