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积极协助收集证据,并及时准备相关证据与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积极协助收集证据。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准备相关证据,并与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工 伤 认 定 举 证 期 限 如 何 协 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和举证期限的协商是重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如果工作需要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费的支付、伤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经办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其在30日内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参加工伤认定申请和举证会议。因此,工伤认定举证期限的协商是重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工伤认定举证期限的协商是重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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