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怎么办
时间:2023-02-16 21:32:04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忠实而尽力地履行这项义务。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篇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这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的义务。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根据不同的合同还有许多不同的事项。比如: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对居间人来说,不可完全能具体了解,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是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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