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的,由收养关系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后,会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经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对于不符合收养规定的,会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领养孩子去什么地方领养
领养孩子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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