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护理费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因工治疗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工伤;
(2)住院伙食补助;
(3)统筹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
(4)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5)经劳动部门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能力鉴定委员会;
(6)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
(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津贴;(8)丧葬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人员的因公死亡抚恤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如何申报工伤(一)工伤申请(一)申请人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2)工伤申报受理。保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辖区的通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一份;
(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表等)一份;
(3)身份证一份;
(4)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应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如受伤员工为司机,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
(5)因执行职务发生暴力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相关证明;(3)工伤认定。经审查后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单位和个人。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通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得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累计。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4。(4)工伤鉴定期限届满或者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书,评定伤残等级。(5)经鉴定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向社会保障中心申请福利审核。社保中心按照批准的待遇,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受伤职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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