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
时间:2023-07-22 07:30:15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由被继承人供养的非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

由被继承人供养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遗产的人依法要求分得遗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本人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即出年龄、身体机能等所限.不能凭劳动获取生活资料的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

(2)本人必须没有生活来源。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生活上的经济收入,如果本人虽然缺乏劳动能力,但还有房屋出租、或各种证券利息、投资人股的收入,或者有他人提供的稳定生活费用等,就不能认为是没有生活来源。

(3)本人必须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被继承人对可分得遗产的人的扶养,直接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寄养是将自己的子女等亲属,交给其他亲同、朋友等,暂时由其抚养教育、照料生活.经过—定时期再领回的行为。寄养通常是有偿的.谈不上“没有生活来源”,但如果被寄养的来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或老年人等确实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而且对于这些条件的确定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曾经扶养过的人,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恢复了劳动能力;或者已有了生活来源的,都不同于可分得遗产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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